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高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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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字〔202016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高峰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20529

徐州医科大学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高峰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在学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实力,根据《徐州医科大学关于实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的意见》(徐医大委团字 [2019]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医科大学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高峰计划”是我校专项设置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分为“四青”(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千人计划、青年长江学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培育对象和“国家级人才”培育对象两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严格考核。

第二章  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高峰计划”遴选

第三条  入选本计划的青年科技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优良,科研作风严谨,爱岗敬业奉献。

2.在徐州医科大学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全职工作3年以上。

3.申报“四青”培育对象的青年教师,申报当年在35岁以下(含35岁),申报“国家级人才”培育对象的青年教师,申报当年在40岁以下(含40岁)。

4.学校及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在岗在聘人员。

第四条  遴选条件

一、入选“四青”培育对象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条和2、3、4条中的其中一条。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1篇影响因子大于9分SCI论文,或3篇一区SCI论文且单篇影响因子均大于5(中科院大类分区,下同)。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及以上。

3.入选江苏省特聘教授支持计划、江苏省双创人才、江苏省双创团队带头人、江苏省杰出青年基金或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A类或江苏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

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排名前二)。

二、入选“国家级人才”培育对象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条和2、3、4条中其中一条。

1.近五年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1篇影响因子大于9分SCI论文,或4篇JCR一区SCI论文。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及以上。

3.入选江苏省特聘教授支持计划、江苏省双创人才、江苏省双创团队带头人、江苏省杰出青年基金或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A类或江苏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

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排名前二)。

第五条  遴选程序

1.个人申报和部门推荐。学校每年度组织一次申报,各单位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聘任条件对应聘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提出推荐意见。

2.被推荐人选填写《徐州医科大学杰出青年人才“高峰计划”推荐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遴选。遴选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形成意见,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确定拟入选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入选人员签订合同。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费资助

入选 “四青”培育对象者,给予每人200万元的培育基金(使用期5年),入选“国家级人才”培育对象者,给予每人100万元的培育基金(使用期5年),入选者为江苏特聘教授且在培养期内的,培育基金减半,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入选者培育基金由所在医院负责资助。培育经费分为两次划拨,培育期开始时划拨一半,中期考核合格后划拨另外一半。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另外一半不再划拨。培育经费主要用于入选者组建研究团队、开展课题研究、聘请海内外顶级科学家作为学术指导老师。

第七条  团队配备

1.入选者组建研究团队时,可聘请1名全职博士后,具体待遇按照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执行。已入选我校优秀研究人才支持计划的不再给予团队配备支持。

2.入选者可在校内外自行聘请实验技术人员1名,从校外聘请的实验技术人员,由学校负责与所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具体标准由入选者与拟聘人员自行协商确定,相关费用从入选者科研经费中支出。外聘实验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好、科研业绩显著者,在学校招聘人事代理时可优先录用。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岗位职责

1.入选者全面负责研究团队的学术规范、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2.指导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申报课题、发表论文、申报人才项目,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3.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个人及团队在国际国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五章  考核

第九条  本计划支持周期为五年。

   第十条  支持期满3年和支持期满时,将分别组织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中期、期满考核个人需填写相应考核表,人事处组织专家对中期考核及期满考核进行评审。考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形成意见,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中期考核指标以期满考核指标的一半作为重要参考。中期考核结果分为继续支持与不继续支持两种。若半数以上评审专家认为不应该继续支持,则中止对该入选者的支持。

第十二条  期满考核指标

一、入选“四青”培育对象者在支持期内实现下列指标中的第1条或同时具备第2、3条均视为考核合格。

1.获得 “四青”人才;

2.获得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3.以第一/通讯作者发表徐州医科大学拥有知识产权的JCR一区研究性SCI论文1篇(影响因子不低于9分),或JCR一区论文3篇(单篇影响因子大于5)且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25分。

二、入选“国家级人才”培育对象者在支持期内实现下列指标中的第1条或同时具备第2、3条均视为考核合格。

1.获得国家“四大人才”(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2.获得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3.以独立或第一通讯作者(物理位置最后)发表徐州医科大学拥有知识产权的研究性SCI论文1篇且影响因子不低于9分,或以第一/通讯作者发表徐州医科大学拥有知识产权的研究性JCR一区SCI论文3篇(单篇影响因子大于5分)且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30分。

  第十三条  入选者如在支持周期内调离学校,或有违背学术规范、师德规范,或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学校将终止支持计划,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SCI论文均为研究性论文。论文分区及影响因子均以发表当年为准。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计划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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