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效能,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第20号令)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责任制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计划承担实验教学科研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和实验工作人员完成实验教学科研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科研方法,以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科学实验能力为宗旨,采用科学方法,努力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研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组织拟订实验室建设方案、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完好。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试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努力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根据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学校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主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管理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批。院系管理主要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省、市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整体综合效益。要采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各项有关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实验室人员在对人身有害的环境中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若干名。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的聘任、任免,由学院推荐,校人事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专业)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的管理工作和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都要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基本任务。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一支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培训,以提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上级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各项有关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实验室人员在对人身有害的环境中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规程精神,联系实际,制订适合各实验室工作的实施细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如有与上级规程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检查落实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制定相关政策、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教育部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为了更科学、规范的做好实验室档案和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档案和基本信息范围与内容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 实验室建制文件;实验室名称、编号,实验室面积,实验用房面积统计表;实验用房分布平面图,实验用房增减变动情况;实验室维修改造基本信息;实验室沿革和主要特色。
(二)实验教学基本情况 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程及项目;每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实际开出记录,实验室开放记录;实验教学课表及实验项目统计,实验教学的考核办法,实验报告、预备实验报告等有关记录、报表。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基本信息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低值仪器设备分户帐、领用单等;仪器设备技术资料、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报告、技术协议、合同、安装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损坏维修记录等;消耗材料领用记录等。
(四)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记录 学校和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的文件;实验室各项岗位责任制、分工细则及管理制度;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易制毒及剧毒化学品领用台账及使用记录册;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人员考核记录;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实验室工作计划;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自制或改造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的验收报告;实验室改造情况等资料。
(五)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 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消耗、仪器设备维修、条件建设等经费支出情况统计;实验室年度科研项目、对外培训、测试、技术协作、劳务等收入情况统计等。
(六)人员基本信息 实验室专职、兼职人员组成、结构及变动情况;实验室人员的培训、进修情况;实验室人员的考核、奖惩情况。
二、基本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一)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完成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的实验室基本数据报表工作的同时,能够及时反映实验室的现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在实验室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学和研究人员有义务、有责任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各类记录,仪器设备、安全检查等表格。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做好教学及科研活动记录,要做好个人工作日志记录。
三、基本信息的上报及管理
(一)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基本信息采用二级管理,学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
(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准确性由各实验室主任负责。
(三)实验室对基本信息必须定期进行整理统计,按相关要求及时填写有关报表,按时上报。
(四)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后,按实验室工作档案的要求,分类汇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或由实验室自行归入工作档案妥善保管。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徐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学校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学院、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保卫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
第三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分工、分级负责制。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与产业处、教务处、保卫处作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一、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规章制度、环保设备、设施建设与维修、改造计划和经费预算,落实经费拨款事宜。
(二)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负责协调和处理安全、环保管理方面有关事宜;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并及时通报。
(三)决定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对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和研究、开发项目组织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加强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定期组织工作检查与评比、表彰和奖励,促进安全、环保工作进一步开展。
二、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创造性地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并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规章制度及文件的起草、以及贯彻落实。
(二)建立健全学校各级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常规工作机制和管理队伍建设方案。组织编写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教材,并具体负责全校教职工实验室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演练等活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和培训记录,收集信息,加强档案建设;定期组织考核评比、交流、表彰和奖励。
(三)代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负责协调和处理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有关事宜;对发生的安全、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好安全工作信息和事故处理通报。
(四)组织相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院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对学校新建项目进行环境安全评价、环保论证。使每个新建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设计标准。
第四条各学院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一、院系分管领导职责为:
(一)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认真制定本单位近期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健全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安全操作规范、事故应急预案,报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备案。
(二)理顺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明确分工和职责,责任到人(包括明确事故发生时每个楼、楼内各个实验室、办公室等区域的报警人员、疏散指挥人员、财产保护组织人员、灭火或事故处理人员等),加强考核,落实待遇。如有管理人员调岗等情况,应及时调整和补充。
(三)加强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更新与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整改。对违章情况和发生的事故应及时查清原因;如有安全事故发生,必须向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汇报,并协助事故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和做好对当事人的教育。
(四)配合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和事故应急技能培训和考核,开展相关的比赛、演练等活动。加强对本单位每一位教职工、学生和来单位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建档建设。
(五)编制本单位年度设备、设施建设与维修、改造计划和经费预算,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数量和完好。
二、实验室(主任)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对实验室(研究室)或课题组所在实验场所的安全负责、对参与实验的工作人员、学生的安全与健康负责。
(二)必须督促实验室(研究室)或课题组所有成员(含师生)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与环保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了解项目的危险性,接受安全与环保知识与技能培训、熟知危险品安全使用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与技术,明确各自职责。
(三)一般研究项目自批准立项起,应立即对该项目的危险性进行自评,并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汇报。如涉及安全隐患、环境污染较大、现有实验室条件不能满足研究要求的研究项目必须在提交项目申请同时,递交项目危险性评价报告(含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四)遵守学校和院(部)、直属单位制定的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做好三废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张贴安全标识。
(五)经常检查本实验室(研究室)或课题组的安全管理状况,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发生任何事故都必须查清原因、如实向安全工作小组汇报。负责安全环保信息、材料、数据收集与整理以及档案建设、管理工作。
三、专职(兼职)实验室安全秘书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制定近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汇报;发现有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运行或环境污染现象及时制止。
负责收集安全责任人的工作计划、设备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及其它信息和材料;协助本单位相关领导编制计划和预算。
(三)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学校安排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演练活动;做好安全设备与设施、安全通道和重要安全部位的安全标识工作。协助本单位调查事故发生详细过程和原因,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检查整改结果。
(四)对本单位管理体制、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方面的具体事务。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信息、材料、数据收集与整理,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六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与各学院(研究院)、学院(研究院)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学校检查与抽查、实验室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八条实验室准入制度 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首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通过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后方可开始实验室学习、工作。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仔细阅读《实验室安全手册》,了解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熟知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二章实验室环境与管理
第九条每间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粘贴在室外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要确保实验室观察窗的可视性。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第十一条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一般化学废液,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和存放;剧毒物质与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十四条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得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
第十五条病原微生物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
第十六条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十七条废放射源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及日常垃圾,实验室内不得堆放杂物。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消防安保
第十八条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
第二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二十二条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四章水电安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二十七条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或产生预定水平χ、γ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麻醉药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等的领用,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第三十五条转移和运输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品,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
第三十六条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装置。实验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六章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第三十九条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实验室应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第四十四条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四十五条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送检。
第四十六条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四十七条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四十八条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七章仪器设备安全
第四十九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五十一条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五十二条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五十三条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研究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
第八章保密安全
第五十四条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实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九章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五十七条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研究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十九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保卫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六十条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 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适用徐州医科大学辖内各实验室。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全校师生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丰富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防止和减少实验室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校新进实验室的教师、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制度体系与责任落实
(一)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宣传教育内容的组织,考核体系的建设。
(二)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作为进入实验室前的必修教育,列入各学院的日常工作计划。
(三)各学院具体负责对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新进教师、本科生和研究生参加学习、考核。
学院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对本学院的研究生须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考核。
(四)在新教师、学生进入实验室之前,学院须核实其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学生不允许进入实验室。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的学生进入实验室的情况,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准入制度执行不力的学院,其实验室工作考核将评为C等(基本合格);如因准入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发生,其实验室工作考核将评为D等(不合格)。对评为C等和D等的学院,学校将减少或暂停次年对其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支持,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各类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条教育方式
(一)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考试系统在线学习(简称在线学习);
(二)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考试系统在线考试(简称在线考试)。
对于本科生,学院另须安排集中学习。对于研究生、新进教师,学院另须安排专项教育培训。
第五条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
(一)学院组织集中学习;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6小时;新进教师、研究生须参加学院组织的专项教育及考核,
(二)在线考试成绩合格;新进教师、研究生专项考试合格;
(三)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国有资产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徐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运用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
(五)责令经济赔偿;
(六)行政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
(三)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其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五)校级责任领导。
三、学院(系)、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四)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验室工作督查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五)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六)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四、学院(系)、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及以下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实验室(研究所)负责人和安全员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实验室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确定。
(一)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由于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学院(系)、直属单位相关人员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伤以上)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二)给予实验室(研究所)负责人和安全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研究所(实验室)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三)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四)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减少其一年内的升职升级名额;
(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确定。
六、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同时取消该职能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七、对于校级领导责任,如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渎职而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一、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二)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和升职升级资格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提请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决定执行;
(三)行政处分,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后提出处理建议。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二、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教师或学生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分别按学校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四章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为加强校内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安全、和谐的教学、科研实验环境,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特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一、学校每学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我校的所有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每学期检查两次,同时不定期抽查,切实强化各实验室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各二级学院、系、相关部门要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每学期都要对本单位所属教学、科研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三、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均需贯彻实施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落实一岗双责,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安全负责,实验室主任要按照学校要求确定负责具体工作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一名,专门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为保障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若干名学生志愿者做兼职消防员,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四、实验室主任需定期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查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对实验室安全负责,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
五、实验室要建立健全本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本室内每个房间的责任人,要把安全稳定责任落实到个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管理员负责督促和检查。
六、实验室应贯彻执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常规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安全管理员需认真填写,找出隐患,及时整改,所有资料要保存完整,备查。
七、实验室内所有工作人员均要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在离岗时,关好门窗、水、电,方可离开。安全管理员下班前检查相关水、电等工作后方可离开。
八、学校会定期组织实验人员岗前接受消防培训,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消防器材固定存放,事故发生时要及时报警,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以免造成更大的安全事故。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气体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使用有毒、易燃、助燃、腐蚀性气体必须注意安全。气体钢瓶必须按有关规定按时校验,符合标准的才能使用。不同气体的气瓶必须分别直立固定在专用架上,存放在室外专用的储存库或防火铁柜中,用专用管道引入实验室。各种气瓶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
二、所有气瓶安放处必须远离火源、电源、热源、易燃物、油污物,防止日光照射,要戴好安全帽,使用时应安装减压阀,检查气阀和管道是否泄漏,用毕必须关好阀门,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泄漏。
三、对氨气、氟气、氯气、光气等腐蚀性、毒害性气体专管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泄漏情况和气瓶被腐蚀情况,使用时应戴防毒面具,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向上风方向疏散。
四、实验需用乙炔气、氢气、丙烷、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和氯气、光气等腐蚀性、毒害性气体,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各类气瓶使用操作规程,开启气阀时,人不得面对导气管,以免意外伤人,用后必须关闭气阀和气瓶上的减压阀,确保安全。
五、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完,应保持气瓶内剩余气压不少于0.5-1Kg/cm2;氧气瓶内余气压力不少于1 -2Kg/cm2。
六、焊接时使用乙炔气体和氧气,必须根据气嘴大小正确调节两种气体的压力和流量;使用前必须排净管内余气,分别开启氧气和乙炔气,畅通后方可点火焊割;不用时先关氧气后关乙炔;喷嘴与金属熔池相距不要太近,也不可相碰;用针通喷嘴时,应将喷嘴拆下,从内向外通,防止杂物推入喷嘴内;喷嘴过热时应浸水冷却,立即检查旋紧;阀门、管道确保不漏气,回火防止阀必须完好,水位符合要求;从而避免回火时引起爆炸事故的发生。
七、使用液氨、液氮时要防止冻伤,需要时应穿好御寒服等。
八、各种气体瓶均有国家规定颜色,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改漆其它颜色。气瓶或气袋中不准混装不同的气体。
九、气瓶运输要用危险品专用运输车,气瓶扣上防震圈,固定在专用架上,防止撞击。特别要防止乙炔气瓶倾倒。
十、实验气体的存储与管理
(一)各种气瓶应分类储存在远离火源、热源、电源的阴凉、通风的专用库房内,不得相互混储或与其它物品混储,严禁与油脂或油污物混储。
(二)气瓶应戴好安全帽,直立固定在专用支架上,不准平放,防止震动、撞击。
(三)乙炔气、氢气、丙烷、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的气瓶不得存放在实验室,应从专用库内妥善安装专用管道通到实验室内。室外管道应加强度大的套管埋在地下,室内管道应装在合适的安全位置,加装安全阀并采取防护措施。
(四)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并规定储存期限,过期应及时处理。
(五)库房应由专人管理。腐蚀性、毒害性气体的气瓶要加强管理、经常检查、防止泄露。
附: 标 准 气 瓶 的 类 型
气瓶 类型 |
盛放气体 |
压力(公斤/平方厘米) |
||
工作 压力 |
实验压力 |
|||
水压实验 |
气压实验 |
|||
甲 |
氧、氢、氮、甲烷、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 |
150 |
225 |
150 |
乙 |
纯净水、煤气、二氧化碳等 |
125 |
190 |
125 |
丙 |
液氮、液氨、光气、异丁烯等 |
30 |
60 |
30 |
丁 |
二氧化硫等 |
6 |
12 |
6 |
各类气瓶的涂色标志
气体名称 |
气瓶涂色 |
标字颜色 |
线条颜色 |
气瓶类型 |
氮 |
黑 |
黄 |
棕 |
甲 |
液氨 |
黄 |
黑 |
-- |
丙 |
纯氩 |
灰 |
绿 |
-- |
甲 |
乙炔 |
白 |
红 |
-- |
丙 |
氢 |
深绿 |
红 |
红 |
甲 |
压缩空气 |
黑 |
白 |
-- |
甲 |
氧 |
天蓝 |
黑 |
-- |
甲 |
液氯 |
草绿保护色 |
白 |
白 |
丙 |
二氧化碳 |
银 |
黄 |
-- |
乙 |
二氧化硫 |
黑 |
白 |
黄 |
丁 |
甲烷 |
红 |
白 |
-- |
甲 |
可燃气体 |
红 |
白 |
-- |
-- |
乙烯-2 |
红 |
黄 |
黑 |
丙 |
硫化氢 |
白 |
红 |
红 |
-- |
光气 |
草绿保护色 |
红 |
红 |
丙 |
氦 |
褐色(棕灰) |
白 |
-- |
甲 |
一、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特种设备还包括高压灭菌器、高压釜、离心机、超低温设备、产生电磁辐射和射线的设备、电梯等。对这类设备要加强管理、防止操作和管理不善而造成操作者和周围人员的伤害。
(二)对特种设备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
(三)实验室对特种设备应建立专门的技术资料档案,其中包括全部随机原始资料和运行记录资料(设备登记卡,使用登记证,安装单位和检验、修理、鉴定记录,设备改造时的质量证明、文件、技术资料,设备存在问题记录和评价资料。
(四)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控制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严禁拆卸和损伤。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必须建立并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验和检修制度、事故登记和报告制度。
(六)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合格证。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二、特种设备的分类管理制度
(一)高压灭菌器的安全管理
所有高压灭菌器使用人必须接受高压灭菌器的危害性和安全使用知识的适当培训,并将高压灭菌器的安全与健康培训资料归档。
1.责任人:应该指定一个专人检查高压灭菌器的使用和保养情况。此人需要:
(1)定期检查,重点是高压灭菌器是否有瑕疵、裂缝等会影响该仪器运行的情况发生。
(2)安排年度安全检查,每个月进行一次无菌试验和温度检测,将测试结果作为证明材料收进记录本中。
(3)给高压灭菌器安排必要的检修。
(4)高压灭菌器使用人的非安全操作要汇报给相关安全管理人员。
2.使用人
发生任何伤害、过失或质量问题时,高压灭菌器使用人要向安全管理人员汇报。
3.高压灭菌器说明:
高压灭菌器是一种机械设施,使用高压气体杀灭微生物,用于实验室废物去除污染,以及实验室玻璃器具类、溶液和试剂的杀菌消毒。
4.灭菌准备和材料的装载量
(1)适用于能够进行高压灭菌的材料,如聚丙烯、硼硅酸盐玻璃(耐热玻璃)或不锈钢。生物废物需要先装入能够高压灭菌的有生物危害的废物袋中才能进行高压灭菌。
(2)确保待灭菌材料中不含有性质相反的物质,如可溶解的和对水敏感的化学品。
(3)确保排水隔板清洁,没有碎片,保证高压灭菌器内蒸汽的正常循环;
(4)在使用高压灭菌器前,需要检查高压灭菌器内是否有前面使用人留下的有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如尖锐器)。
(5)溶液进行灭菌时,容器中只能装载容量的一半。
(6)溶液进行灭菌时,容器的盖子要旋松,或者在容器上留出通风孔以释放压力。
(7)总是将生物废物袋放在容器盘子或碟中进行灭菌以收集洒漏的液体。
(8)有生物危害的废物袋在灭菌器内靠边放,灭菌时需要松开绑扎紧的袋口。
(9)在待灭菌材料之间留下足够的空间,让蒸汽能够循环,达到灭菌目的。
材料循环选择
(1)当对液体进行高压灭菌时需要使用液体循环(慢排气),防止液体超过沸点。
(2)玻璃器皿类选择快排气循环。
(3)包装好的材料选择快排气和干燥循环。
5.灭菌时间选择
(1)在高压灭菌时需要考虑物品的大小尺寸,一个2公升的长颈瓶装1公升液体灭菌时间要长于4只每个装250ml溶液的500ml长颈瓶。
(2)材料具有较大的隔热容量(如动物草垫,高边的聚乙烯容器),增加了达到灭菌温度的负荷,灭菌时间延长。
(3)生物废物袋灭菌时间最少要30mim,以保证彻底杀灭污染物。材料所含的有机成分高时需要延长灭菌时间。
(4)请参考用户手册选择灭菌时间,最少的灭菌时间是121℃至少15分钟。
取已灭菌的材料
(1)高压灭菌室是一个容器。在仪器运行时永远不要尝试打开它的门。
(2)检查高压灭菌室的压力是否降到零(参考压力测量表)
(3)穿上实验服、眼部保护装备、防热手套和覆盖到脚趾的鞋。
(4)经过缓慢放气后,打开高压灭菌器的门。
(5)当开门时要站在门后。
(6)缓慢而细微地开启门,警惕蒸汽冲出。如果感觉有任何阻力,不要强制开门。
(7)让液体冷却到周围环境温度后再进行操作。
(8)对于塔式高压灭菌器,在取已灭菌的材料时需要格外小心,因为要站在梯上或弯腰到高压灭菌室里取材料。
6.监测和控制
(1)高压灭菌器用于处理实验室废物从而除去污染需要定期测试以确保有效,通常要进行以下测试:在121℃熔化的化学品指示剂,和要在121℃下近15分钟才能杀死的抗热孢子。
(2)这两种类型的试验都要在废物袋或容器的中心,即温度最低的点上进行。
(3)每次装料灭菌时至少有1个袋中需要放化学品指示剂,孢子试验每个月至少要进行一次。
(4)如果其中任何一次试验失败,必须立即联系维修工并重新对废物灭菌。
7.高压灭菌器安全证明
(1)高压灭菌器必须接受环保局授权的锅炉检查权威人士的安全(机械的)检查,安全证明的周率是1年或2年决定于高压灭菌器的容量。
(2)目前获得登记的证书号必须显示在高压灭菌器上,同时还要在上面标明最后一次和下一次检查日期。
8.其他需要考虑的事情:热防护和紧急救援
(1)一些老式的高压灭菌器外围无热防护物,要缚上“表面烫,请保持距离”的警告标牌,或在高压灭菌器周围提醒人们有危险。
(2)高压灭菌器周围堆叠或存放可燃烧的材料(橱柜、塑料、有爆炸性的或易燃液体)。
(3)如果发生烧伤,按照下面程序做:
(4)将烧伤处立即浸泡在流动的凉水中(不要等冰块)。
(5)脱去烧伤处的衣物
(6)受伤部位在凉水中至少要保持5分钟以上(长更好)
(7)将事件情况报告给监管人员,并根据需要寻求专业医疗。
9.记录
(1)锅炉检查权威人士检查高压灭菌器的证明书由灭菌器的主人保存。
(2)检查标志应该贴在高压灭菌器上显著的位置,下面的内容必须清楚写在标记上:
(3)高压灭菌器序列号
(4)检查登记号
(5)检查日期和下次检查日期
(6)锅炉检查权威人士姓名
(7)孢子和化学品试验(温度)记录由灭菌器的主人保存。
(8)需要有一本高压灭菌器使用记录本。
(9)培训记录
执行的所有培训记录都要保存。培训记录的副本需要上交设备处技术安全管理办公室。
(二)高压釜的安全管理
1.必须购置设计、制造符合国家标准的高压釜,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高压釜应经严密的耐压检查,并安装安全阀,温度和压力控制调节仪表。
3.实验需用高压釜,应事先报实验室主任和院系领导批准。
4.使用高压釜的实验室事先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严格检查阀是否完好、仪表是否灵敏,运行时密切注视温度和压力变化、有无物料溢出,并防止它物撞击高压釜。
5.反应完毕,必须使压力趋于正常后方可出料。
6.对接触空气会引燃、引爆的物料,须先用惰性气体保护。
(三)离心机安全管理
离心机必须要正确使用和保养,因为离心机转子要承受巨大的机械压力,使用不当转子会出现故障。另外,不正确的装载量和不平衡会导致转子在旋转时松动,从而出现损坏事故。
1.使用离心机的必须条件
(1)操作说明书、用户手册和离心机维修和保养历史记录。
(2)高速离心机和超(速)离心机应该配备转子测速器。
(3)所有使用人都必须接受过训练并且是合格的,培训记录要保存。
(4)使用人遵守在本程序中所有的详细规定,安全和负责地操作离心机。
(5)保证每台离心机的负责人执行了所有描述的安全与健康任务(包括定期保养、维修和记录保存)。
(6)当有潜在危害性的生物危害品、放射材料、有毒或其他危害化学品在离心时,需要在房间门上贴上合适的警告标志。
(7)所有事件和失误要报告院系安全管理负责人。
2.离心机操作人员
(1)需要参加确定的离心机使用培训。
(2)了解并能根据离心机操作说明书使用离心机和转子。
(3)每次使用后要填写速度记录(仅高速离心机和超速离心机)。
(4)清洁离心机内的溅出物和破损处,需要遵守程序要求,通知和报告有可能涉及其他使用人造成的损坏、误用或失误。
3.部门负责人将指派专人管理离心机,形成共用仪器的一部分。
4.说明
离心机的分类,一般分三种类型:
(1)低速离心机(15000rpm)
(2)高速离心机(25000rpm)
(3)超速离心机(25000rpm及其以上)
5.准备
(1)在操作离心机前,使用人需要复习制造商提供的手册,正确理解所要进行使用的特殊单元的操作程序。
(2)制造商提供的手册复印件和安全健康手册必须放在实验室内指定的位置,方便翻阅。
(3)离心机安全使用说明需要贴在离心机边上,供使用参考。
6.离心机安全操作
(1)盖子在离心机运行时要一直盖着。
(2)转子和离心机是配套使用的。
(3)遵守制造商为每个转子提供的最大速度和样品密度比,当需要离心高密度的溶液、增加塑料适配器、或不锈钢离心管时要降低最大速度。
(4)在离心机达到设置的最高速度后运转正常,没有出现震动现象时人才可以离开。
(5)如果离心机出现震动现象时应该立即关闭电源停止转动,检查装载量是否平衡。甩平式挂桶要注意检查支撑情况。
(6)样品的装载量要进行平衡,甩平式挂桶转子在离心时所有篮子都要挂上(1/2g在1G相当于250 kg@500000 G’s)。
(7)塑料离心管在一轮超速离心后要丢弃。使用旧离心管是危险的,高速离心时需要使用新离心管。
(8)硝化纤维管只能在它们还是透明和有弹性(新鲜)时使用,任何时候都不能加热,因为有爆炸的危险。
(9)所有固定角度的竖直管转头和接近竖直管的角转头需要卸下盖子和插栓,颠倒存放。甩平式挂桶转头在存放时要取下桶帽。
(10)如果离心机出现震动现象,立即停止转动;等到转子停转,检查装载量是否平衡。
(11)在断电的情况下,不要尝试打开盖子重新得到样品,需要等过半小时后,按照样品恢复手册的指导去操作。
7.有危害性的材料离心
(1)当有潜在危害性的生物危害品、放射材料、有毒和其他危害化学品在离心时,需要在房间门上贴上适当的警告标志;
(2)如果是有生物危害的材料,转子必须是能够密封气溶胶(“O型环”或安全杯)或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离心。转子的装载和卸载必须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如果是放射性材料,离心机需要有适当的防护物。
8.个人防护设备(PPE)
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呼吸器、脸部防护物、护目镜和手套应该根据需要进行配备。
9.应急程序—离心机内部溅出
(1)关闭离心机电源,通知实验室其他成员,如果需要必须立即疏散。
(2)贴临时警告标志。
(3)通知安全管理负责人或部门安全代表。
(4)报告发生的事件
10.保养
(1)参考用户手册,获得详细的离心机保养和照料信息。
(2)转子和帽子在每次使用以后要用无腐蚀的溶液(阳极电镀转子用非碱性的液体)清洗,并按照制造商的要求颠倒存放。
(3)经过正确清洁后,用去离子水或蒸馏水冲洗转子。
(4)尖锐的塑料刚毛试管刷不能用于清洗转子的空穴,在自然干燥前要除去所有空穴里的清洁剂。
(5)保持转子清洁干燥,如果有溅出,确保转子已经清洁/去污染。如果使用了盐或腐蚀性材料,要确保已经从转子里清理干净。
(6)要防止擦伤,即使是最微小和几乎看不见的擦伤都会引起蚀刻和破裂,从而在高速离心时产生巨大的破裂力量—一种错误的循环有可能导致转子的爆炸。
(7)在转子达到制造商建议更新的时间或服务之后,无论那一个先到,转子都应该报废,除非在年度压力检测(磁粉探伤法或其他专业认可的分析)中证明转子有结构缺陷,需要提前报废。
(8)如果离心机遇到问题或需要维修,那么必须立刻退出使用,拔掉电源,做好标记并清楚标明“不能使用”直到修好。在标记上需要写上此人的姓名、日期、不能使用的原因和责任人的签名。
10.记录转子测速记录需要保存1年。
(四)超低温设备的安全管理
1.实验室的超低温设备应指定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2.购置、使用的低温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部分应有良好的控制装置,机件部分无松脱、松动现象,制冷部分和管道必须密封、无渗漏现象。
3.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冻伤,一旦出现事故,须及时送医院治疗。
4.经常进行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如出现异常情况应予停机,请专门的检修人员进行修理。进口设备应由制造商派技术人员来室修理,严禁擅自拆卸和维修。修理时,应先使设备处于常温条件下,并防止制冷部分和管道余冷渗漏伤人。
(五)电磁辐射与射线的防护
1.高频感应加热设备、高频介质加热设备、短波治疗机、无线电发射机、微波加热器与发射设备、核磁共振光谱仪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电磁辐射,强度达到一定程度会伤害人体,干扰、破坏电子设备信号,造成金属器件间碰撞打火而使火药、可燃气体、油料引燃和引爆;激光、X射线等会伤害人体健康,为此,也必须加以重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对有产生高频电磁场、微波、射线、激光的实验室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场源屏蔽、工作间屏蔽,必要时可在实验室内建造六面体屏蔽室,还可以采用远距离操作与自动控制作业。
3.微波实验室可在场源周围敷设能量吸收材料,在主辐射方位使用波能吸收装置,还可根据需要建微波暗室。
4.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非本室实验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六)电梯的安全管理
1.电梯安装、维修人员必须是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市劳动局考试合格获得安装、检修认可证的专业人员。
2.电梯安装完毕,须经市劳动局或其指定单位派人验收合格,发给电梯使用许可证,方可正式使用。
3.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接受操作培训,规范安全和技术管理,使电梯保持完好状态,严禁带病运行。
4.电梯的安全性能每两年检验一次,检验由市劳动局统一组织,不合格电梯应及时检修或停止使用。
5.电梯合闸通电后,须有完好、醒目的通电指示,楼层照明指示。
一、各实验室领用剧毒、麻醉药品、易爆、放射性物品,应以实际使用最小量为限,必须写明用途,先经安全责任人审核,再交院长(系主任)批准,并实行“五双”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先批后发,只能由实验室工作人员领取,严禁学生代领。毒害品、易制毒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属于管制实验材料,审批手续一定要完备,并严格管理使用过程。
二、每个剧毒品容器上均应编号,有称发随瓶记录,毛重和净重均记在帐上,要认真坚持双领双用制度。使用过程中,由领用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放置,严禁个人私带、私存、转借、变卖。
三、 使用毒品或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须在通风柜中进行,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四、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必须退回院系的危险品仓库保管,严禁散失在外。领用的易爆品如果没有一次性用完,应该存放在适当的容器中再退回危险品仓库保管, 严禁随意放置而引发事故。
五、领用易燃溶剂一般不宜过多,以1~2次使用量为限,尽量减少实验室的存放量,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领到实验室的危险品应按危险品仓库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性质分类存放在物品橱内妥善保管,不得放在窗口,避免光直射而引起物品变质、受热后发生反应或阳光聚焦引燃等。
七、往容器内灌装较大量易燃、可燃液体时要有防静电措施。
八、存放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和货柜应耐腐蚀,容器应密封,要远离大型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实验中应随手盖好容器,使用时应穿工作服,一旦溅在身上和眼中应尽快用水冲,并去医院及时医治。
一、 实验室管理条例
在教学、科研中,研究人员凡从事危害性生物毒剂或转基因动物等方面研究工作,必须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相关院系、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详细的管理规范,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知识和操作合格培训,强化工作责任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丢失、泄漏、扩散导致生物感染事故的发生。
(一)根据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第52号令)的要求,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高危险性生物毒剂研究、或国家规定需上报政府管理部门审批才能使用的毒种和实验设施必须事先由课题主持人提供实验危险性评价报告,报请院、校环境安全工作部门批准,由学校向政府管理部门申报,在批准手续完备,获得资格证后才能使用。高危实验必须在P3实验室中进行,并有非常严格的消毒隔离等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范作保证。不合格的实验室禁止使用,应通过改造达到标准后才能启用。课题主持人必须首先获得准入资格证,并负责对参与实验人员的安全监控、生物毒剂使用监控和生物实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禁止未获许可资格证者进入实验室工作。
(二)所有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超速离心器和其它设备、实验动物必须根据国家有规定加强饲养管理、设备维护,并进行法定检验检疫。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设备一律不能使用。
(三)菌种必须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菌库必须由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保管人必须按不同菌种分类存放,容器上必须标明细菌种类、编号,并做好使用记录。领用高危险性毒剂的计划和领用人员必须报学校安全环保工作委员会批准。携带病原材料出入实验室时,应先将病原材料存放在冰壶等密闭的容器内。
(四)菌种管理人员和实验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避免皮肤直接接触细菌及其培养基、液体等。操作时必须十分谨慎,减少细菌等病原体向容器外繁衍。操作完毕后需要对用过的防护用品及时清洗、消毒,并立即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必要时可全身消毒灭菌。
(五)在有生物危害物(含有害菌种、染毒物品、染毒动物等)的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接种疫苗,以防止感染疾病。注射疫苗的费用根据工作类别分别由研究项目经费或教学经费中支出。
(六)所有涉及活毒的实验必须限制在感染实验室(无菌室)接种柜内进行,事先要铺有消毒水浸湿的纱巾。活毒实验结束后,要立即消毒实验场所(用来苏水擦洗接种柜内、外及柜外试验台面,柜内及实验室(无菌室)用紫外灯照射10—15分钟)。
(七)实验室内必须采用湿式清扫。针对不同菌种采用有效的灭菌方法定期对实验室消毒灭菌,保持洁净的实验环境。
(八)严禁在实验室和细菌繁殖的场所休息、饮食、吸烟,杜绝食物与细菌接触。
(九)所有在生物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必须接受生物安全课程培训和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从事动物实验研究的人员还应取得动物实验资格证书。室主任和课题主持人必须给他们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和条件。
(十)所有外来合作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在培训合格后,才可参加使用危险性小的实验,并且要预先得到实验室负责人的允许;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安全操作规范。
(十一)课题主持人必须向实验室安全秘书和安全工作办公室汇报所发生的易发事件和意外事件,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十二)校、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部门承担生物实验的安全责任,为此,必须对医学、生物实验的危险性足够重视,不断完善制度,对从事生物实验的人员和生物毒剂管理人员、毒剂使用计划与使用(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并有权取消违规者从事生物实验的资格。
二、实验废物处理管理条例
实验室来源的废物包括有传染性的废物、有疾病的废物、受污染的锐(利)器废物、常规的临床废物、细胞毒素废物、放射废物、制药废物、化学废物和普通废物。生物/食品分析实验室产生的废水稀释后可以直接排放到下水道。
所有包含生物危害材料的废物处理必须戴手套。污染的实验服、脏手套和其他污染的材料都必须高压灭菌。为保证充分无菌,高压灭菌器必须定期进行斑点试验或按照制造商推荐的其他试验方法进行检测。
(一)能进行高压灭菌的材料
1.实验室所有样品或材料、包含血液、血浆、血清、尿液、粪便或其他的人或动物的组织或流体物质或由此造成的污染,以及预防接种疫苗的介质、培养的细菌、和其他具有潜在传染性的材料,必须用高压灭菌器进行消毒。如果不能进行高压灭菌消毒,这些废物将由具有执照的生物危害废物收集人来收集并进行焚毁处理。
2.污染的废纸如包裹的纸或者纸巾必须放入生物危害品高压灭菌袋中进行高压灭菌。
3.高压灭菌后的废物可以按照普通废物进行处理,这些废物用黑色或蓝色垃圾袋装。
4.次氯酸(hypochlorite)干品和其他强氧化剂不能和有机物如纸和油一起高压灭菌,以免引起爆炸。
(二)尖锐废物处理
1.尖锐物有引起身体伤害危害和传染危害的需要采用高度预防措施。包括引起划破出血的设备、针头、注射器、载玻片、巴氏移液管、毛细管、碎玻璃和解剖刀刃。
2.受生物污染的尖锐废物要同普通垃圾分开。所有受生物污染的尖锐废物要和传染性的、以及受污染的废物一样需要高压灭菌处理。
3.受污染的针头不能破坏或剪短除非修剪设施能够有效控制喷雾产生。在处理前针头不能重新套上注射器或从上面取下。
4.存放尖锐废物的容器必须防渗漏,坚硬和防刺破。
5.存放尖锐废物的容器除存放物品时临时开启,其他时间必须保持关闭。尖锐废物的容器任何时间都不能放在实验室地板上。
6.存放尖锐废物的容器必须密封并贴上“尖锐物”标签和生物危害标记并高压灭菌。
7.高压灭菌后的废物可以按照普通废物进行处理。
8.如果不能进行高压灭菌消毒,这些废物将由具有执照的生物危害废物收集人来收集并进行焚毁处理。
(三)废物燃烧焚毁和火化
实验结束后,需要将动物尸体、人体组织或器官分别按照危险程度收集包装冷冻处理,再通过有执照的废物处理合约人进行燃烧焚毁或火化。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放射性废物的方法处理。
(四)废物采用化学方法去污染
1.废物不能进行高压灭菌消毒,必须用化学方法除去污染。
2.试纸、擦洗伤口的药棉和其他一次性使用的浸透在消毒剂中的消毒材料垃圾用双层袋回收后,按照常规垃圾处理。在使用消毒剂时,需要根据要求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溅起和爆炸。
(五)非传染和环境友好废物
1.当没有合理的证据表示临床样本或其他材料中包含有传染剂,或者说确定是环境友好废物,允许不用消毒而直接从下水道中排放的废物。
2.直接从下水道中排放的材料还包括非预防接种疫苗的液体介质、组织培养液、营养液、血浆、血清或血液,只要这些样本中不包含有传染剂。
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 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学校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徐州医科大学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徐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实验室内开展实验活动的过程中,因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而引发的化学、生物、辐射和特种设备类安全事故。
化学类安全事故,是指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中毒、丢失、被盗以及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等事故。
生物类安全事故,是指实验室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公众健康和周围环境的传染性生物样品溢出、群体性异常反应、潜在危害性气溶胶释出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和周围环境的安全事故。
辐射类安全事故,是指实验室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事故。
特种设备类安全事故,是指实验室发生由特种设备引发的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泄漏、起重机倾覆、起重物失控等事故。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校党委、校行政统一领导下,学校实验室工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重大突发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负责管辖区域和范围内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快速反应,积极自救。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防止事态升级和蔓延扩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及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一、机构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校长统一领导。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应急工作。
二、职责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包括分管安全的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国资处、保卫处及后勤处的负责人。各部门分工如下:
部门 |
分工 |
分管校领导 |
指挥与协调应急处置行动 |
学校办公室 |
调配应急人员、设备、设施、物资、经费保障和其他资源;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标准,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
宣传部 |
负责公共关系,及时发布事故的信息、影响、处置工作的进展等 |
保卫处事故单位 |
负责事故的接警与通知、现场警戒与治安、人群疏散与安置;负责联系消防和抢险工作 |
国资处 事故单位 |
指导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具体处置方案;对事故的发展事态进行监测与评估;负责联系泄漏物的控制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演练与评审改进 |
后勤处 |
医疗与卫生 |
第三章预防与预测
一、预防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明确各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人,确定各实验室技术安全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实验室安全运行保障条件建设和实验室人员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技术安全档案和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整改制度,建立健全“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机制。通过规范和强化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预测
针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可能发生的失窃、火灾、爆炸、泄漏、环境污染等安全事故,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现状予以充分的评价与预测,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我校实验室技术安全重点防范单位分别是:基础医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麻醉学院、护理学系、实验动物中心、临床学院、医学技术学院、口腔学院、公共教育学院、医学信息学院、急救医学系。
第四章 应急处理
一、应急报告
(一) 报告主体:事故单位在积极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由保卫处立即报告校长办公室、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及成员单位。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确认后1小时内,按安全事故的级别并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分别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向教育部、当地人民政府、当地教育部门报告,保卫处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保卫处处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校医院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影响、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二、应急联系电话
校园服务中心:85748448
校园安保中心:85748462
三、应急处置
(一)紧急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事发区域内的人员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带,启动报告程序,并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置险兆事故,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我防护。
(二)应急响应
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组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快速将伤员移出危险区域和组织群众撤离、疏散,消除事故的隐患;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迅速将相邻的危险品转移至安全地带,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组织撤退;现场若有人员伤亡,由校医院迅速组织抢救、转运伤员。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等级的个人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时严禁单独行动。
当确定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请求支援。
(三)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确认或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状。
第五章应急保障
各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与相关预案做好应对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人力保障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二、财力保障
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三、物资保障
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及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四、医疗卫生保障
校医院负责组建学校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后勤处、保卫处等单位要保证应急情况下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
六、通信保障
保卫处保证24小时值班电话畅通,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需保持手机通信畅通。
七、公共设施保障
后勤管理处办公室等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区域用电、用气、用水的基本需求。
第六章后期处置
一、事故调查
学校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侦破工作。
二、评估总结
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负责事故调查评估并起草总结报告,学校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三、责任追究
对于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将上报学校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预案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执行。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化学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2.生物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辐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特种设备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附件1
化学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一般原则
(一)安全防护:进入现场的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器具,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救援工作;
(二)隔离、疏散:设定初始隔离区,封闭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转移隔离区内所有无关人员;
(三)监测、侦察:监测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及气象数据,及时调整隔离区的范围,做好动态监测;侦察事故现场,搜寻被困人员,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确定攻防、撤退的路线;
(四)医疗救护:应急救援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遇险人员移至安全隔离区域,进行现场急救,并视实际情况迅速将受伤、中毒人员送往医院;
(五)现场控制:根据事故类型、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
(六)防止次生灾害: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造成火灾爆炸和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并做好相关的监测工作;
(七)洗消:设立洗消站,对遇险人员、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等进行洗消,严格控制污水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八)危害信息告知:及时发布避险警告,并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信息和应急急救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一)易燃易爆物质泄漏:必须立即消除泄漏污染区域内的各种火源,救援器材应具备防爆功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受限空间;
(二)泄漏物控制:用水雾、蒸汽等稀释泄漏物浓度,拦截、导流和蓄积泄漏物,防止泄漏物向重要目标或环境敏感区扩散,并视情况使用泡沫充分覆盖泄漏液面;对大量粉体泄漏物,应使用塑料布、帆布等覆盖,减少飞散;
(三)泄漏源控制:根据现场泄漏情况,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排料泄压、火炬放空、倒罐转移、应急堵漏、冷却防爆、注水排险、喷雾稀释、引火点燃等措施控制泄漏源;
(四)泄漏物清理:大量残液,用防爆泵抽吸或使用无火花盛器收集、集中处理;少量残液,用稀释、吸附、固化、中和等方法处理;
(五)泄漏物污染水体: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水体时,应及时通知沿岸居民和地方政府,严禁下游人畜取水;加强对水体进行监测,采取打捞收集泄漏物、拦河筑坝、中和等方法严控污染扩大,如果中和过程中可能产生金属离子,必须用沉淀剂清除;
(六)紧急点火:当易燃易爆物质在人口密集处或密闭空间泄漏,并无法有效控制,可能造成重大次生灾害时,应急处置工作组要适时果断下达点火指令;
(七)火灾爆炸:当泄漏事故发生火灾爆炸次生灾害后,同时按火灾爆炸应急措施处置。
三、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一)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时,应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
(二)扑救初期火灾:关闭火灾部位的上下游阀门,切断物料来源,用现有消防器材扑灭初期火灾和控制火源;
(三)保护周围设施:为防止火灾危及相邻设施,采取冷却、隔离等保护措施,并迅速疏散受火势威胁的物资;
(四)火灾扑救:针对不同的危险化学品,选择正确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控制火灾。当外围火点已彻底扑灭、火种等危险源已全部控制、堵漏措施准备就绪并有把握在短时间内完成且消防力量也已准备就绪时,可实施灭火;特殊化学品的火灾扑救注意事项见后文;
(五)确定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当火灾失控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应立即指挥现场全部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六)火灾扑灭后,应派人监护现场,防止复燃。
四、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处置措施
(一)现场急救: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迅速进入现场危险区,将中毒人员移至安全区域,根据受伤情况进行现场急救,并视实际情况迅速将受伤、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抢救;
(二)医学救援:抢救生命体征危急的人员、处理眼和皮肤污染、查明化学物质毒性、进行特殊和(或)对症处理;迅速将受伤、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抢救;组织医疗专家,保障治疗药物和器材的供应,组织有可能受到危险化学品伤害的周边群众进行体检;
(三)对中毒源进行泄漏原因分析,制定处置方案,控制泄漏源,处理泄漏物;
(四)隔离、疏散: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风向和泄漏区域设定事故隔离区,指导应急人员隔离封闭危险区,紧急疏散事故区域内的无关人员,对主要道路和路口实行交通管制;
(五)危害信息告知:及时、广泛地宣传中毒化学品的危害信息和应急措施。
五、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事故处置措施
(一)立即向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二)组织保护现场,配合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调查。
六、特殊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事故扑救注意事项
(一)对于液化气火灾,切忌盲目扑灭,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时,必须保持其稳定燃烧;
(二)对于爆炸物品火灾,切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爆炸时的威力;扑救爆炸物品堆垛时,应采用水流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三)对于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
(四)扑救毒害品、腐蚀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对于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
(五)对于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火灾,一般可用水和泡沫扑救,只要控制住燃烧范围,逐步扑灭即可;但少数物品的扑救方法比较特殊。易升华的易燃固体受热可产生易燃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尤其在室内易发生爆燃,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区域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并消除周围一切火源。
附件2
生物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病原微生物污染事故处置措施
(一)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避免病原微生物扩散;
(二)迅速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
(三)立即报告卫生部门,组织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进入事故区,消除可能导致病原微生物污染事故扩大的隐患,对污染区进行必要的安全处理,包括对污染区域进行彻底的消毒或销毁;对小隔离区进行终末消毒等。
二、动物源疫病传播事故处置措施
(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扑杀;对饲养室和实验室内外环境采取严格的消毒、杀虫、灭鼠等措施;
(二)发生实验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时,按操作规程立即隔离、处死患病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三)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实施预防和控制方案,包括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等。
附件3
辐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射线误照或照射剂量超标事故处置措施
(一)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组织封锁现场;
(二)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
(三)组织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进入事故区,消除可能导致放射性突发事故扩大的隐患。
二、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处置措施
(一)立即向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二)组织保护现场,配合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调查。
附件4
特种设备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特种设备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一)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事故,应迅速关闭容器和管道的所有阀门,无法关闭的应采取堵漏措施;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内的可燃气体和油类,应使用沙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对受伤人员立即实行现场救护。
(二)对锅炉及其蒸气管道爆炸事故,应设法躲避爆炸物和高温水、汽,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在爆炸结束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二、特种设备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相关设备发生泄漏时应紧急停用,并关闭前置阀门或采用合适的材料堵住泄漏处以控制泄漏源。
(二)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并根据防护等级标准选择相应等级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佩带防毒面具等。
(三)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确定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范围,将区域内人员疏散至泄漏区域的侧风向或上风向等安全地带,并根据泄漏物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
三、特种设备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内盛装的介质选择合适的灭火方式,灭火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以避免中毒危险。
四、起重设备事故处置措施
(一)电动葫芦、吊车等起重设备吊运重物时如遇突然停电或设备突然发生故障,作业人员和指挥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并要设立警戒区以防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待电力恢复或设备维修恢复正常,将吊运的重物放好后方能离开。
(二)如遇吊物失控或起重机倾覆造成人员受伤亡的,应立即实行现场救护。
五、叉车事故处置措施
(一)叉车举升货物到高空时如发生不能放下的故障,作业人员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并警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如短时间内设备维修无法恢复正常时,应用隔离带将铲车隔离。
(二)当在铲斗下处理故障时,应用支架将铲斗架好,作业人员才能进入铲斗下检修。
一、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教学、科研单位未经使用或者未使用完而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也包括实验过程中转化的含有危险化学品成分的化学废液、废弃试剂、药品、有机溶剂或酸碱废液;还包括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学校依照《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管理我校化学危险品安全,以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学院(部)、直属单位如果需要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保证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禁止任何学院(部)、直属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包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和处置情况,以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五、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学院(部)、直属单位根据化学品性质和回收单位的要求进行分类回收,学校设立废液回收站,由学校职能部门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责任向学校主管废物回收处理的部门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成分、数量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六、各相关学院(部)、直属单位必须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学校组织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方面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我校明火电炉的安全管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所有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陶炉、电磁炉、加热套等加热设备替代。
二、如确实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明火电炉的,施行“实验室明火电炉许可证”制。使用人须填报《徐州医科大学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申请表》,明确明火电炉的主要用途和使用范围,由学院实验室主任和学院防火安全负责人(院长)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使用。
三、所有获得许可证的明火电炉仅限在通过审批的用途、范围和区域内使用。获得许可证的申请人即为明火电炉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需对明火电炉进行有效监管,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超区域使用明火电炉。明火电炉严禁出借。
四、明火电炉责任人必须对明火电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检修,确保使用安全。明火电炉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隔热处理等必要措施。明火电炉使用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易燃杂物,确保明火电炉的使用安全。
五、如发现责任人疏于管理,违犯本管理办法的,按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徐州医科大学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工作。
七、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